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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目标检查、考核,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列入机关目标管理、作风建设考评范围,凡未达标的行政执法机关,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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