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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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