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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建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置的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完善,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旅游和商务部门:加强所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整改火灾隐患。
  (五)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公众聚集场所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责令增建消防水池;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市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六)教育、卫生、交通、农牧、文体等部门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旅游、文化、卫生、广电、工商、质检等部门具体工作责任,统一组织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核查工作,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核查确认,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成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核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长效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区)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和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以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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