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
2、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的指标:包括资本收益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
3、评价企业财务结构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
4、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5、评价企业经营效率的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6、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的指标:包括全员劳动生产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7、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的指标:包括社会贡献率指标和社会积累率指标。
审计机关在对以上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评价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七条 效益审计评价的主要标准有:
1、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有关经济技术标准;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
3、企业自身制定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预算及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4、企业有关历史经济技术数据;
5、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的效益审计,也可以针对企业的物资采购、生产成本、对外销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效益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效益审计时,除了利用企业的财务资料外,也要利用非财务资料,如内部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资料、购销合同等。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效益审计的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技术和方法:
1、通过运用审阅法、查询法、盘点法、鉴定法等核实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2、运用因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预测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3、运用比较法、投资报酬率法、现值法等,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4、其他必要的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在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要充分说明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查明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