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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效益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1、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

  2、评价企业发展能力的指标:包括资本收益率和资产保值增值率;

  3、评价企业财务结构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

  4、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5、评价企业经营效率的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6、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的指标:包括全员劳动生产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7、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的指标:包括社会贡献率指标和社会积累率指标。

  审计机关在对以上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评价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七条 效益审计评价的主要标准有:

  1、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有关经济技术标准;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

  3、企业自身制定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预算及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4、企业有关历史经济技术数据;

  5、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的效益审计,也可以针对企业的物资采购、生产成本、对外销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效益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效益审计时,除了利用企业的财务资料外,也要利用非财务资料,如内部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资料、购销合同等。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效益审计的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技术和方法:

  1、通过运用审阅法、查询法、盘点法、鉴定法等核实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2、运用因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预测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3、运用比较法、投资报酬率法、现值法等,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4、其他必要的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在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要充分说明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查明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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