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效益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20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效益审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扬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实行效益审计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并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效益审计要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力争3-5年内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逐步实施。
第四条 效益审计要与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 效益审计在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
2、长远效益与近期效益相结合;
3、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相结合;
4、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
5、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六条 效益审计应根据财政部《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