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凡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严格对墙体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无采矿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的砖瓦企业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无照及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和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改办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产品与企业名录,科学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项目投入,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逐步形成符合我市资源环境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导产品体系。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四、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
(十二)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