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各类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除仿古建筑及古建筑修缮),基础部分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乡镇延伸。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拆并自然村后集中新建的农民庄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农民自建住房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积极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轻质墙板等非粘土墙体材料。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非粘土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50%以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五)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要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节能50%的要求。市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三、制定配套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六)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执行国家和省推进墙材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依法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七)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得制定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或随意减、免、缓缴专项基金。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定,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得批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任何优秀工程和优秀设计的评选,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