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
1、市应急委每年组织一次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培训。
2、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每年分期对专职、兼职救援人员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三)演习
1、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或训练。
2、市应急委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
通过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八、预案管理
(一)批准与备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办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奖惩
(一)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5、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6、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二)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十、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
1、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配套发布实施。
2、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本预案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承办。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市发改委主任
市经贸委主任
市监察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农业(林业)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科技局局长
市商贸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市粮食局局长
市物价局局长
市信访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广电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市文化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信息办主任
市人防办主任
市外办主任
市侨办主任
市台办主任
市无管办主任
扬州工商局局长
扬州质监局局长
扬州药监局局长
扬州海事局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行长
扬州银监局局长
扬州气象局局长
扬州邮政局局长
市武警支队首长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市城建控股(集团)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