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治安保障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属地公安警力要立即到达现场,根据需要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事件发生地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委的指令出警支援,重大刑事案件可直接出警,开展现场侦察。
2、在较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属地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治安保卫;武警支队协助配合负责相关的内卫工作;事发地政府协助做好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物资保障
1、市应急委整合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和应急调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渠道,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药品和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2、市经贸委、民政局、商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采购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采购和供应。
(九)财力保障
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把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本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特殊需要临时增拨。对应急救援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专项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的审计。企事业单位也要确保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十)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县(市、区)应急委决定。
社会动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具体实施。
1、在城市社区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青年志愿者队伍,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
2、市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3、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防灾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委应规划建设所辖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建立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主动征求市、县(市、区)应急办的意见,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3、市应急办应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党政机关能及时迁入,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4、因自然灾害等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水文、气象、地震监测体系,强化疫情、流行病监测网络,坚持不懈地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病虫害、防刑事犯罪等监测防范工作,建立经常性的大气、水质、辐射污染、气象、地质灾害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及预报体系,提高信息传输、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技术监测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加大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工作力度。通过完善各种安全防范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安全防范能力。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加强应急工作宣传、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演习,提高全民应急工作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做好应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培训内容。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2、在市民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办)、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结合学校教育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