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3、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省政府。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网络传输、公安、广电、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全市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2、一旦地方通讯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立即修复,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协调军分区,启用军用通信系统,接续应急指挥通信。
(二)工程设施保障
加强各类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人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工作水平。
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本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装备和昂贵装备资源尽量实行省、市、县(市、区)共享。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根据装备的性能特点、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程序和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
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修人员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抢险效率。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央驻扬有关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等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疫、医疗救护、武警、预备役、民兵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是综合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队伍。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与实战能力,强化其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府各相关部门也要适应本系统的需要,组建和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同时,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
2、基层政府、基层单位、群众组织等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把他们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3、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救援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制订周密适用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以提高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4、各县(市、区)应配备常规性应急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应急所需要求。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职能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协调武警部队、驻扬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负责应急交通保障,建立快捷畅通的交通保障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交通设备设施和维持交通秩序。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道路通行。调集或紧急征用交通工具,保证紧急输送物资、疏散人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着手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装备先进、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医疗救援体系。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组建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器械、药品和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缩短急救半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护水平。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工作。
(六)环境安全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装备可靠、技术先进的环境监控和污染灾害控制体系。制定现场环境安全实施办法,组建由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监察方面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配备必需的监控、净化、防护装备,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发生后,能够针对危险源可能产生的污染和程度,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处置方案,严格现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和产生次生、衍生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