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指挥
(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均应开设现场指挥部,先期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负责现场指挥;多灾种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参加救援时,由主要灾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市应急委启动时,由其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市应急委相关领导;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处置组成员;灾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3)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自救、互救、群众疏散转移,救援物资保障的组织指挥工作。
(4)应急处置权力转移顺序为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责任部门权力转移顺序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在市应急办就位和待命。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协调、组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或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审定重大突发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落实。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具体负责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新闻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的把关工作,加强媒体活动的监管和协调,实施信息统一发布和文稿审核制度。
(五)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市或县(市、区)应急委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民政局、农业(林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红十字会、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4、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监测救治站(所),对伤员进行救治,为群众提供常用药品,对疫病进行控制,对食品、饮水等进行检测、监督;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和人防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和治理恢复意见。
5、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乘突发事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7、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8、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补偿、赔偿的规定,确定补偿、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二)社会救助
积极开展建立救助基金、组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扬州市慈善总会结合突发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三)保险
1、鼓励单位、市民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险,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机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四)调查和总结
1、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