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我市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市应急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扬州军分区和武警扬州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完成省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县(市、区)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县(市、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区域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委及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及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程序
(1)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市、县(市、区)应急办报告。
市、县(市、区)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2)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①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②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③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不间断监测和控制,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④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⑤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⑥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⑦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⑧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3)各部门联动。在应急工作中,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2、扩大应急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时,灾害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转入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可增调各种社会力量和物资,请求军分区和武警、预备役部队协助救援。必要时,通报邻近地区、城市,请求增援。
(三)指挥与协调
1、应急领导机构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委均应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场所设在市应急办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委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指挥场所设在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