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处置移动通信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保持通信畅通,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由相关地区和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市应急办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在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情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传达到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和县(市、区)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自然灾害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气象局、地震局、水利局、农业(林业)局及地方政府。
事故灾难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局、安监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农业(林业)局、城建控股(集团)公司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卫生局、农业(林业)局、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公安局、消防支队、外办、侨办、台办。
突发经济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发改委、人行、银监局、商贸局、物价局、粮食局。
各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部门应注意收集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境外对本市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定期向市应急办报告。
对监测机构和各专项应急机构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属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应急办,应急办应进行复核,并提请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全市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新的报警电话确定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19、120、122。市和县(市、区)应急办以及各级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须利用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二)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1、预警和报警
市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应急委和传递给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均负有接警、转报警和处警的责任。
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按《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2)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经市应急办分析、评估和确认,组织专家研判,形成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按规定程序报审后统一发布。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和涉及的县(市、区)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预警的解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市和县(市、区)应急委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