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按规定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与职责。设立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为: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首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主要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委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职责: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本市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办事机构与职责。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按应急工作要求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依托现有的市突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等专项工作体系,经过增加、调整和完善,使之成为一系列相应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同时根据形势变化新增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一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1)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相关的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各自相应专项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
①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②负责与省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
③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
④具体制订、修改、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⑤承办市应急委委托的事项;
⑥指导、检查县(市、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
4、专家组。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应急委从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专家组。
职责: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5、地方应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
(二)应急联动体系
贯彻突发公共事件属地负责的原则。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扬州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
市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办按照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与省应急指挥中心、驻扬军队、武警部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县(市)应急委等指挥部位实现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实施应急联动、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指挥。各区应急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委在市应急指挥平台内统一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