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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按照市场化方向,积极引导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应与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分立单设。对现有行业协会,政府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自律管理。并积极承担好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继续给予资助;需委托行业协会承办的有关业务活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相应的工作费用。

  六、加强行业协会管理

  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制,理事会成员、会长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秘书长可自主选举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完善行业协会财务制度建设,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建立规范完整的财务制度,会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

  加强行业协会队伍建设,改革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选择一批责任心强、热心公共事业、有一定专业水平、年纪较轻的同志充实到行业组织中去,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鼓励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逐步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

  七、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措施

  1、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2、政府部门根据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有重点地引导和支持优势行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发展。

  3、建立行业协会考核评价体系,定期不定期地评选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业绩突出的行业协会,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行业协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主持,市发改委、农工办、经贸委、商贸局、外经贸局、民政局、工商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劳动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工商联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工商联负责商会、同业公会的管理,共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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