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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早餐工程,规范早餐工程的管理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展我市就业渠道,切实将早餐工程办成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早餐食品生产能力,能为50个以上早餐网点提供食品,并实行食品统一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三)企业应有专门的早餐生产场所,其生产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制作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经营早餐食品要进行包装销售,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食品标准、食用方法以及维护公共卫生标识等。

  (五)企业应配备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车。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洁、保鲜、保温、防污等措施,并建立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餐车定期消毒制度。

  (六)企业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为食品生产和检测的依据。要建立食品留样室,各种食品要按有关规定留样。

  (七)企业要全面负责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等责任,并做好所属各网点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进货渠道畅通,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早餐工程。

  (八)企业应承担所属早餐经营网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网点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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