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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
(扬府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重新进行确认。经清理审查,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下列机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所属机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确认]。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政府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高邮市人民政府

  仪征市人民政府

  江都市人民政府

  宝应县人民政府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扬州市知识产权局

  扬州市建设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油田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

  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扬州市国家安全局

  扬州市司法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统计局

  扬州市审计局

  扬州市物价局

  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扬州市交通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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