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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清理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分阶段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围绕清理整治工作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就重点、难点问题举行清理整治工作深度对话,发布电视动漫公益广告、报纸刊登漫画宣传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环境。
  (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研究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五)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对从事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猪屠宰、成品油、酒类、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违法行为,维护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擅撕封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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