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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清理整治期间,各证照办理部门要尽量降低证照补办的费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明申请证照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四章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市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规范等三个阶段进行,用4个月时间,基本解决城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问题,而城市主次干道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必须100%取缔。
  第二十四条 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办照、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强和改善服务,并利用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无证无照经营者自觉停止经营行为,主动办理证照。
  第二十五条 集中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统筹,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市和县市区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统一开展清理整治集中行动,对列入取缔范畴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指导经营户补办证照。
  第二十六条 巩固规范阶段。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着力在建立信息管理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创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管理模式等方面优化监管机制,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由县市区长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指挥县市区属和驻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以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片成块,统一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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