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消防安全合格证;
(四)消防部门对依照法律、法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场所文化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必需取得环保行政许可和消防批准文书。
(三)影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依法设立;
(四)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毗连的区域。
第十四条 卫生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现调饮料、现场煎炸、烧烤食品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清毒餐具。其他卫生设置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2.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2个,面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墙高离地面85cm;
3.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应配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卖柜;
4.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5.各经营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6.国家与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县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书店依法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测只监测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即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3.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
第十五条 环保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符合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三)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