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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株洲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查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引导依法办证、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构建和谐株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株洲市城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无固定场所的流动摊贩等违法经营活动,各县(市)县城范围内有固定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持“打疏结合,以疏为主,以打促疏,标本兼治”,遵循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符合安全、环境、资源、卫生等条件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户,可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取缔

  第五条 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取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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