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醴陵市等四县(市)地方海事管理
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株政发〔2007〕25号)
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海事、港航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运政、港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交通部交办发〔2001〕7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地方海事(航务、船检)管理机构划归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地方海事局所属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处、船舶检验处)成建制移交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将航道管理站合并到所在地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根据需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二、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处、船舶检验处)移交后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为所在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株洲市地方海事局的业务指导。
三、炎陵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含航务、船检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四、移交后的各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费征收执行国家、省统一的水上规费标准并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上缴调节基金,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机构移交工作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相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地方海事机构移交和设立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确保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