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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二)依法行政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办理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重点查处恶意欠缴、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汇缴金额和时限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查,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准确和安全。
  (三)规范缴存和支取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缴存比例执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3.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交。暂无法正常缴交要求缓缴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缓缴时间为一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缴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暂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宜。
  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原则上从《条例》颁布之日起计算。
  5.缴存人符合使用支取或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支取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核,防止冒领、骗领和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规范个人贷款,另制定下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和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应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情况,应向缴存人发放个人有效凭证,接受缴存人的查询。
  (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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