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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株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须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要特别重视做好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经费管理体制,在年度预算中将住房公积金列入计划。
  (四)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须在2007年年底之前尽快登记建立。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置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缴存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是依据《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中央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为缴存单位,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3.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经办部门,并安排一至两名同志专职或兼职担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管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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