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株洲市城镇居民及区辖乡(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标准:
(一)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缴纳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65元,个人缴纳15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20元,个人缴纳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40元,个人缴纳40元。
(三)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和区辖乡(镇)“五保户”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居(村)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风险储备金提取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市、区财政的承担比例为6:4;市、县财政承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代办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