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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株政发〔2007〕24号 2007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和区辖乡(镇)农村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区辖乡(镇)农村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五条 凡符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审核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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