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