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