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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律援助工作要求:一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全面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充分考虑其切身利益,力求法律援助工作要与困难群众的需求相适应。二是法律援助工作要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应。法律援助要更加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建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法律援助工作要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相适应。要抓住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机遇,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通过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四是法律援助工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要注重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问题,适时调整法律援助的范围,努力扩大覆盖面,发展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法律援助制度。

  三、理顺机制、体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在经费、人员、办公场地、装备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市中心要逐步加大自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加强法律援助资源整合,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站人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格局。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网络建设。鼓励指导社会团体、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引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行业奉献、社会捐赠为辅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办公场地以及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及其它设施,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把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为便民、利民、为民的文明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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