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扬府办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5年12月14日召开的“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办事公开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高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办事公开;全面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公开内容要及时,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便于监督原则,要畅通各种渠道,方便群众行使参与权、监督权。
二、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公开的范围:
市及驻扬的所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1)学校、医院;
(2)市政、供水、供电、燃气、公交、交通、旅游、铁路、房管、物业;
(3)社保、医保、邮政、通信;
(4)其它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单位。
2、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指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以及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产生腐败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
对外公开事项主要包括:
(1)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