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享受窗口行业的优先服务待遇。窗口行业应逐步建立并落实劳动模范享受优先服务待遇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条管的行业归行业管理,其他归地方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以各地、各行业和所在单位为主。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主要由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市评模办应当做好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所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发生天灾人祸、身患绝症和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特殊情况,以及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工会要及时逐级上报市评模办。
第十八条 市、县(市)总工会应当成立劳动模范协会,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群体的示范、带头和互助互济作用,为他们创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整体素质,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
第十九条 各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品质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 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 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