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