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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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