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市劳动模范;
(四)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立功奖章)获得者;
(五)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六)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农工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