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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招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好、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的条件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该兑现而不兑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加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市区共担机制,按比例负担和筹集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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