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实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40元/人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十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二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与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满足求职者就业需要和招商引资企业大量的用工需求,加快推进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场所建设,并实现“四星级”达标,形成用工和求职的大型劳动力交流场所,为扩大就业提供符合“新三化”要求的劳动力市场载体。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运作规范、实绩显著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