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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各县(市)选择1-2个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按照市统一配置,建成具备一定规模和功能的区域性职业介绍所,实现与市中心机房联网。2006年各县(市)要实现与所有乡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全市实现“镇镇通”。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十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课时费用和培训合格率,先予支付70%,以补偿培训成本,剩余30%的费用与就业率挂钩,考核后予以补贴。

  (十五)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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