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大中专技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九)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可按见习人数发放一定的生活费。青年职业见习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信息网络、技能培训鉴定、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于本市范围内经培训后在本地就业人员,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和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