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清贷款的可再申请贷款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总结市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在全市推广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签署“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并经社区确认,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本人不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经营场所。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惠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