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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住用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市房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直管公房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会同市物价局对住房租金进行调整,逐步实行市场价。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将直管公房有偿委托给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条 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为扶持房管所改制后的续存企业,直管公房管理处可与其签订有偿委托管理协议,过渡期为五年。

  第五条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的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公房承租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代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的相关权属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公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缴租金;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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