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州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州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动用
第十六条 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州政府批准动用。未经州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州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竞卖。
第十八条 本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州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州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州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州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经批准销售州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如遇第十八条所列之情况,经州政府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州政府负责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州级粮食专项资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州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州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州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州财政局、州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