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第七条 购入州级储备粮,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 州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州财政局、州粮食局按照当年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收购的州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凉山州粮油监测中心站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州级储备粮。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储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州粮食局制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州对州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州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州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州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州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州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 州粮食局每年应按照州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根据粮食生产收获年份及储藏条件,稻谷2-3年、小麦3-4年。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州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州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承储企业也可利用市场时机,按照先进后出、先出后进和边进边出的方式,适时组织轮换,但需报州粮食局批准。
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按相关政策办理,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