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凉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州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州级储备粮粮权属州政府,其规模由州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州粮食局、州政财局、州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州粮食局负责全州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州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州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州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州财政局管理州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五条 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确定的州级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州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制定州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州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对拨付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协助州粮食局规划州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六条 州农发行按照州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凉山州粮油监测中心站负责州储备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物价局负责州级储备粮价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