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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20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政府令第22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来的城镇7000元、农村5000元统一调整为10988元,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3倍发放,在校大学生年增发1000元,立三等功一次性奖励500元,优秀士兵一次性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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