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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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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时间│     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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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绍市府发〔1995│1995.07.│1.第13条修改为:对爱国卫生检查不 │
│  │生管理暂行办法 │  〕58号  │  06  │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
│  │        │       │    │动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
│  │        │       │    │续三个月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
│  │        │       │    │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公开│
│  │        │       │    │予以批评和曝光。         │
│  │        │       │    │2.第15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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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绍兴市区除“四害│绍市府发〔1995│1995.07.│1.第17条修改为:对未达到规定标准 │
│  │”工作管理暂行规│  〕59号  │  06  │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
│  │定       │       │    │员会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  │        │       │    │,除组织人员杀灭外,由相关行政部门│
│  │        │       │    │依法予以处罚。          │
│  │        │       │    │2.第18条修改为:除“四害”工作人 │
│  │        │       │    │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
│  │        │       │    │3.第19条、第20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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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绍兴市村级档案管│市政府令第29号│1999.01.│1.第3条后增加一句:并将村级档案管│
│  │理暂行办法   │       │  20  │理纳入有关考核工作内容。     │
│  │        │       │    │2.第12条修改为:村应设综合档案室 │
│  │        │       │    │,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并落实防火、│
│  │        │       │    │防盗等措施,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设备│
│  │        │       │    │设施,保证档案安全。有条件的村应逐│
│  │        │       │    │步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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