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
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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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时间│ 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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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绍市府发〔1995│1995.07.│1.第13条修改为:对爱国卫生检查不 │
│ │生管理暂行办法 │ 〕58号 │ 06 │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
│ │ │ │ │动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
│ │ │ │ │续三个月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
│ │ │ │ │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公开│
│ │ │ │ │予以批评和曝光。 │
│ │ │ │ │2.第15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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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绍兴市区除“四害│绍市府发〔1995│1995.07.│1.第17条修改为:对未达到规定标准 │
│ │”工作管理暂行规│ 〕59号 │ 06 │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
│ │定 │ │ │员会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 │ │ │ │,除组织人员杀灭外,由相关行政部门│
│ │ │ │ │依法予以处罚。 │
│ │ │ │ │2.第18条修改为:除“四害”工作人 │
│ │ │ │ │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
│ │ │ │ │3.第19条、第20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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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绍兴市村级档案管│市政府令第29号│1999.01.│1.第3条后增加一句:并将村级档案管│
│ │理暂行办法 │ │ 20 │理纳入有关考核工作内容。 │
│ │ │ │ │2.第12条修改为:村应设综合档案室 │
│ │ │ │ │,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并落实防火、│
│ │ │ │ │防盗等措施,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设备│
│ │ │ │ │设施,保证档案安全。有条件的村应逐│
│ │ │ │ │步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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