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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
关于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20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制订的《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确保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为:东起迎恩门,西至公铁立交桥,南起霞西路,北至萧甬铁路(包括北海村所属大池头、官渎、宫后三个自然村)。
  二、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市迎恩门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工程办)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三、迎恩门工程建设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和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程办负责落实;涉及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国土部门和工程办负责;涉及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越城区政府和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文广、国资、工商、电力、水务、邮政、电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迎恩门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四、迎恩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绍兴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对涉及迎恩门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认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制定执行。
  五、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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