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现发布《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金如
二○○八年一月三日
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