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泸沽湖管理局 106.60分
第四组
州经委 117.96分 州国资委 107.00分
州国土资源局 109.41分 州交通局 112.53分
州公路局 109.93分 州质监局 107.75分
州商务局 100.56分
第五组
州公安局 118.25分 州民政局 112.50分
州民宗委 108.05分 州司法局 110.59分
州语委 106.45分 州人防办 104.64分
州残联 104.42分 州扶贫两资办 107.21分
州国安局 99.83分
第六组
州农办 116.27分 州畜牧局 113.83分
州农业局 114.36分 州水利局 110.90分
州气象局 113.78分 州农机局 115.90分
州林业局 115.22分 州移民办 109.28分
第七组
州规划和建设局 111.55分 州供销社 106.38分
州粮食局 106.53分 州药监局 109.06分
州环保局 103.55分 州邛泸管理局 104.9分
第八组
州发改委 113.52分 州人口与计生委 108.97分
州科技局 106.15分 州物价局 107.37分
州劳动社保局 109.38分 州地震局 100.10分
州统计局 117.43分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各部门目标考评得分,100分以内(含100分)的部分按每分值10元计奖,100分以上的部分按每分值20元计奖。
(二)奖金来源:凡由州财政供给的单位,在单位预算中解决;省直属单位自行解决。
(三)奖励等次: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50%发放,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待遇人员参照执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20%发放,正、副县级领导干部及享受县级待遇人员参照执行;中层干部(正、副科级)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10%发放。公务员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其奖金按上述规定标准计发之外,另按本部门目标考核得分、一般人员奖励标准计算额的10%增加,所需经费由单位统筹调剂解决;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其奖金不超过按本部门目标考核得分、一般人员奖励标准计算额的50%;不称职的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人员,一律不计发奖金。
(四)按《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获一等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即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
(五)对从事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可另行参照本人目标奖标准的15%发放奖金,奖励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