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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城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城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卫城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根据当前中卫城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低标准、广覆盖、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二、租赁补贴标准
  2008年度,中卫城区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人·月·平方米。城区范围内凡提出申请且符合以下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均按此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对于拥有私有房产但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户,租赁补贴按人按月发放不足住房保障面积规定的下差部分。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数×租金补贴标准。
  (二)对于无私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口人家庭按3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105元。
  2、二口人家庭按4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140元。
  3、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家庭按5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175元。
  (三)租赁补贴对象由市建设局、民政局定期核实,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到市民政局低保救助专项帐户,以一卡通形式统一发放给补贴对象。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残、军烈属等无房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超过人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计收。
  四、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是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种方式。中卫城区主要涉及大河厂家属楼。该家属楼产权属于国有,由大河厂部分下岗职工居住,作为租金核减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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