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省财政安排外,市本级仍按嘉政办发〔2003〕68号文件规定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县(市)由县(市)财政承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抚恤优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
《条例》、
《办法》和本细则的全面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