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论证。
(四)突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和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惠州市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五)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上年度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本年度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请,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