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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因病(含灾害性事故,下同)就医住院,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

  第六条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

  (三)打架斗殴;

  (四)酗酒、吸毒;

  (五)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六)蓄意违章;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

  (八)不应当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因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关补助(含各类报销、帮困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1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一)个人自负金额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25%比例救助;

  (二)个人自负金额10001元以上部分按35%比例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获“百佳新温州人”称号者全年医疗救助金额可提高到30000元。

  第八条 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疗、工伤保险,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政府做好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的除外。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应当及时向温州市困难群众帮扶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当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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